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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案件類型

各位老師好,

由於本校教師承接校外計畫案件日增,為使教師更易區分校外案件類別及承辦人,茲分列如下:

案件類型

定義

承辦人

委訓案

1.合作機構來文指定由主持人執行計畫。

2.使用各單位之契約書、計畫書。

3.對方款項匯入本校帳戶,並由本校進行核銷作業。

4.得編列管理費。

徐雅繪#2715

產學合作案

1.教師與合作機構有共識後,於計劃案執行前於本校產學系統提出申請,並由本校學產小組進行審核。

2.合約書及計畫書內容符合學校要求。

3.對方款項匯入本校帳戶,並由本校進行核銷作業。

4.應依規定編列管理費。

投標案

1.政府機構公開招標,教師透過產專組進行領標、由教師自行投標。

2.使用各單位之契約書、計畫書。

3.對方款項匯入本校帳戶,並由本校進行核銷作業。

校外創意研發計劃

1.依各單位之創意研發計畫案徵件條件協助校方用印等相關資料。

2.使用各單位規定之計畫書。

3.本校進行計劃書發文(或用印)→對方核定時來文(或電子郵件)→對方款項匯入本校帳戶,並由本校進行核銷作業

各機構研究計劃案

1.包含國科會、衛福部、法人機構(跨院校計畫案)、學會等,有公開徵件,並由本校發文申請作業。

2.使用各單位之契約書、計畫書。

3.對方款項需匯入本校帳戶,並由本校進行核銷作業。

4.依規定編列管理費。

吳亞儒#2395

校外創業計劃

1.依各單位之創業計畫案徵件條件協助校方用印等相關資料。

2.使用各單位規定之計畫書。

3.本校進行計劃書發文(或用印)→對方核定時來文(或電子郵件)→對方款項匯入本校帳戶,並由本校進行核銷作業。

(如教育部U-START計畫、國科會FITI計畫、地方型SBIR等)

古庭瑛#2219


l  本表未詳列處,依各計劃規定辦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