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術倫理
學術倫理-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聲明
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聲明
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年7月28日科會誠字第1110048341號含修正
1.學術倫理的重要性:學術倫理為學術社群對學術研究行為之自律規範,其基 本原則為誠實、負責、公正。只有在此基礎上,學術研究才能合宜有效進行, 並獲得社會的信賴與支持。
2.學術倫理的規範與領域差異:學術倫理落實至具體行為時,難免仍有不明確 的地帶,需要學術社群自主性地規範,正向說明如何方為好的研究行為、如 何避免不當的研究行為。本會公告學術倫理的基本原則,但也尊重各領域的 差異,並鼓勵各領域建立進一步的規範,予以公告及宣導。
3.受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之原則:本會依職掌只適合處理學術倫理;涉及一般生 活或工作倫理之行為不應由本會涉入管理。此外,只有當違反學術倫理之行 為嚴重影響公權力執行(例如本會的研究補助獎助,大學的教職聘任升等) 之公平性時,公權力才會介入。在行政面,因為本會能做的行政處分,只及 於本會的獎補助事項,故本會只處理與本會獎補助有關的學術倫理行為。
4.違反學術倫理的認定:本會就違反學術倫理之認定標準是:「蓄意且明顯違反 學術社群共同接受的行為準則,並嚴重誤導本會評審對其研究成果之判斷, 有影響資源分配公正與效率之虞者。」有些行為雖不可取(例如切香腸式的 論文發表,將研究成果分為多篇發表,每篇只有些微新進展,以及論文異常 引用),但非公權力處分之範疇。本會可以透過評審制度,讓這類行為無利可 圖,即可扭轉風氣。至於對研究結果的扭曲詮釋、草率、不夠嚴謹等行為, 該受學術社群自律,但若無誤導評審之虞,則尚不需受本會處分。
5.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審議程序:對於有具體事證之具名檢舉或經本會依職權發 現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虞者,本會將送學術處做初步審議,如認定有違反學術 倫理之虞,將送本會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。在作成不利於當事人之決定前, 當事人應有說明的機會。
6.違反學術倫理判定的慎重:本會審議判定違反學術倫理,不論處分輕重,即 會通知所屬單位,亦即成為正式紀錄,影響被處分者學術聲譽至為嚴重。因 此,做成此類處分應極為謹慎。只有行為嚴重者,才應由公權力作懲處,這 是本會「公權力行使應予節制」的態度。
7.學術機構對學術倫理的責任:各學術機構亦有責任建立學術倫理規範與機 制,以宣導及維護學術倫理,避免不當行為。本會處理學術倫理案件應及時、 公正、專業、保密。如經本會審議判定違反學術倫理,本會將函知當事人所 服務之學術機構,要求檢討改進。